西南油气田蜀南气矿打造“绿色井站”显成效
体魄和态度虽然能反映当事人的身体素质和道德修养,但不能作为涉嫌犯罪立案的证据。
三是第25条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完善合议庭制度,加强合议庭和主审法官的职责。
及第22—24条加强人民法院经费保障。这些措施从法官选拔的道德考察、司法过程的监督与制约、违反司法行为规范的惩戒措施三个不同的阶段体现了对司法的制约与监督。最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以下简称三五纲要)出台,制订者认为,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而制订的。首先,对于审判独立的保障性措施,规定了人事编制和财政经费保障,但并没有实现人事独立、财政独立,没有考虑摆脱人事和财政地方化的问题。当然,这个问题也是有争议的,在美国,也并没有要求法院在财政方面独立于地方财政。
但对这一纲要应当如何评价,则首先要考察司法应当遵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2002年9月18日,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在中国国家法官学院讲演时强调法治的司法制度必须具有独立、廉正和称职三大特征。重整法院体系整个司法体制的枢纽是法院,法院能否恰当地行使其判断权,取决于法院体系的安排是否合理。
显然,警察部门的刑事侦查活动最终是服务于公诉的,因而,检察机关提早介入警察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合乎逻辑的。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将及时地、分散地解决社会问题。关键是突出法院地位,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的的监督与控制。所以,司法是社会冲突的减压阀。
司法是否专业、审判是否独立,将决定着司法体系、法院、法官能否得到人民的信赖。现代政府职能大幅度扩张,但司法仍然是基础性政府职能。
一个较为大胆而可行的方案是对现有法院体系进行重整,建立两套法院体系:中央法院体系与地方法院体系。最彻底的方案是司法部门与行政区划完全脱钩,重新构造单一的或复合的司法体系。在一个职业化的制度环境中,法官将可逐渐培养起对法律的信仰,并通过自己的学习、实践、思考,积累形成技艺理性。所谓法律之治,归根到底是司法之治。
他们构成法律人共同体,因为共同从事法律职业而具有共同的信念、技艺。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就司法体系改革又提出如下原则: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出发点,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司法流程的前半部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却缺乏有效监督。这样的监督的效率,一点也不弱于行政、政治监督。
即便司法作出判决,也仍习惯于到行政、政治渠道中申诉。正因此司法具有双重减压阀功能,所以,司法在现代国家至关重要。
法官的来源应当更为广泛,更多地从律师、法学者、检察官等人士中选任法官。不过,法官职业化不等于法官官僚化。
不同层级的法院之间具有明显的行政隶属色彩。这种制度缺陷包括:司法部门与行政区划严格对应,各级政府行政、政治部门在人事、财政上可以轻易控制司法部门,甚至可以具体地干预司法处理个案的过程。司法体系的孱弱无力导致了严重后果。西欧封建时代国王的主要职能是实施正义(justice),这个正义正是通过司法实现的,正义在中世纪文献中经常就等于司法。除了审查批捕外,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均不属于刑事追诉的必经程序,检察权高度虚化。面对如此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官、学、民各界人士由思维惯性支配,依然把问题、压力引向行政、政治渠道。
法院行使的是判断权,判断有赖于法官个人的理性,行政化只会妨碍法官积累和运用其司法的技艺理性,并让行政、政治部门的权力、让其他司法部门和法院内部的行政性权力轻易进入法院审判过程中,损害司法公正。如何处理司法与政治、行政权力、与民情之间的关系,决定着司法能否有效履行其职能。
民众之间发生纠纷,司法及时应受害人之请提供有效的救济,即可维系人际之间的和平交易合作秩序。再次,同一家法院内部的管理模式比较合理。
进入 秋风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司法改革 。不过,归根到底,司法权是一种被动的判断之权,因而,司法权的枢纽是法院的审判权,其他司法部门的权能都应服务于法院向当事人提供救济这一目的。
不过迄今为止,司法体系的现状仍不能令人满意。很多人担心,司法体系变革将导致政府权力不能集中统一。政府官员滥用权力侵害民众权益的行为随时得到矫正,政府官员就会抑制其滥用权力的冲动。更进一步,可全部由中央政府承担、任命。
针对法院地方化的弊端,近些年来人们已提出各种改革方案,其着眼点都在把司法与行政、政治部门相剥离,使后者不能具体控制前者。因而,地方官在戏曲中始终是以司法官的面目出现的。
任何社会都可能存在问题,司法以个案方式及时化解纠纷,有助于阻止个体间的纠纷演变成社会群体之间的对抗。首先在横向上,法院相对于同一层级的行政、政治部门保持独立性,相对于其他司法部门享有足够权威。
因此,优化司法权配置,首先要从多个角度入手,解决法院的行政化问题。如果没有公道的社会基础性秩序,人们即使有财富也不能获得保障。
现代政府权力膨胀之后,司法也发挥另外一重政治性功能:保障民众不受政府权力的侵害。社会问题不能分散地解决,不断积聚。其实,无论怎样变革,司法仍在政府范畴之内,问题仅在于,把司法归于哪一个政府,最有利于司法发挥其维护社会秩序、规范行政权力的功能。也即,由司法机构应民众之请,对政府其他权力、包括立法、行政、市场监管等权力的行使之合法性、合理性予以审查,使之不至于侵害民众的自由、权利和利益。
在中国,一元化的观念根深蒂固。透过长期司法实践中,司法体系也逐渐赢得一定权威。
民国之后,法院又被赋予统一解释、适用全部宪法、法律、行政命令的权力。应当承认,在享有各种治理权力的政府部门中,司法先天居于弱势。
尤其是二战之后,各国宪政实践的一大趋势是强化司法功能,扩张司法权覆盖范围,普遍出现了政治司法化的趋势。从理论上说,有效的改革至少应涉及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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